大学生做兼职屡屡遭遇侵权——律师:雇佣关系应签好合同

浙杭新闻/2011/04/18

    “我上个月找了一份兼职工作,做了半个月,每天都得工作10个小时。后来觉得自己不合适这岗位,就向经理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我半个月的工资。”嘉兴某学院大四学生小金在给本报的投诉信中这样写道。然而,小金非但没有得到她应得的薪水,还被呵斥了一顿,最终无奈地离开了公司。

    无独有偶,杭州下沙某大学的大三学生小吴也碰到了类似的事情。

    “那家中介公司向我们介绍了一份兼职的工作,开始说好是免费介绍的,当我们要去公司工作时,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提出要我们交每人300元的保证金,否则公司就不招我们。”小吴说。

    笔者在杭州下沙高教园区的几所大学共百名学生中做了问卷调查,发现参加过兼职的同学占了56%,其中,男生中有过兼职的占57.79%,女生中有过兼职的占52.56%。然而,许多曾经或者正在兼职的大学生都遭遇过这样的情形:兼职工作单位以各种名义要求缴纳60元至200元不等费用,或以各种莫须有的理由拖欠、少付甚至拒付工资,很多中介公司也正是瞄准了大学生的单纯,利用大学生想挣钱的心态,给大学生下套,收取不合理的中介费。

    随着经济的发展,大学生兼职逐渐流行,一些公司频繁求用短工,很多促销活动也需雇佣大量的“小时工”。然而,工作中的口头协议还是让很多“短工族”吃尽苦头。

   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海斌:目前,在校学生短期兼职,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基本不被劳动部门认可。兼职学生与应聘单位只构成民事雇佣关系,这种关系不在劳动部门管辖范围内。

    原劳动部《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十二条规定:“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,不视为就业,未建立劳动关系,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。”因此,有些公司就钻了这个“空子”,劳动监管部门对大学生兼职受骗也爱莫能助。如果学生想起诉又没有经济实力,往往最终不了了之。

    建议:1、兼职学生最好能保留招聘单位当初的招聘广告、招聘启示或其他有效招聘凭证;2、尽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份书面的非全日制类似劳动合同的民事协议,并在协议中就用工期限、劳动时间、工作内容、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内容进行约定;3、若发生被骗事件,应到相关部门申诉。